规章制度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生团体的管理,推动学生组织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落实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团体是由我校在读且有正式学籍的大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目标和追求,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学生团体应当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的育人载体作用。

第五条校团委承担学生团体的活动指导及日常管理,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学生团体会员大会。

第六条我校学生团体分为两类,即纳入学生干部管理体系的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纳入学生干部管理体系的学生组织是指校团委下属学生组织和各职能部门为辅助管理和服务工作成立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是广大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根据学校社团登记备案规定成立的学生组织。共青团组织和学生会组织分别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不在本规定规范范围。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与注册

第七条成立纳入学生干部体系的学生团体应当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校团委审查同意。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当根据学校社团管理规定进行申请,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八条成立学生团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团体活动所有必备的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团体名称应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学院出具发起人的现实表现情况。

(四)有一名团体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第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批准成立学生团体:

(一)与已登记的学生团体相同或相似的学生团体;

(二)“同乡会”或“同民族会”等性质的学生团体;

(三)宗教类学生团体;

(四)“气功类”学生团体;

(五)发起人受到党纪、校纪或团纪处分且没有取消的;

(六)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七)申请成立期限届满,参加学生团体的人数没有超过20人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成立的其他类学生团体。

第十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

(五)《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团体登记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团体负责人登记表》。

第十一条学生团体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名称(包括全称和简称,其中全称中必须包含“学生”字样);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内容、范围、方式;

(三)学生团体类别;

(四)团体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团体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校团委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天内(遇到国家法定假期,时间顺延)召开咨询会议,就学生团体的名称、活动领域、宗旨以及其他事宜进行协商。召开咨询会议时,学生团体的发起人必须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团体宗旨,活动内容、范围、方式不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相关规定;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没有必要成立;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被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学生团体可使用由校团委统一刻制的公章,学生团体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管理

第十四条校团委对学生团体进行直接指导、管理,并进行年度检查。

第十五条校团委行使对学生团体的指导和管理主要通过学生团体代表大会方式,学生团体代表大会由各学生团体代表组成,学生团体代表可通过推荐及选举产生。学生团体代表大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由校职能部门发起成立的学生团体,要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在校团委登记备案。校团委委托发起部门对所属学生团体进行指导和管理。纳入学生干部管理的学生团体,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参加校团委组织的学生组织例会和相关培训,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校内学生团体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对于学院内部学生团体,校团委委托各学院(部)按照本方法相关规定履行日常管理职能。各学院要有相应组织机构对所属学生团体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学生团体应当每年到校团委进行注册,校团委要按照便捷、服务的理念不断改进注册手段和注册形式。

第十九条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划拨的经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学生团体的自筹经费的使用情况由校团委监管,学生团体的全校性大型活动可向校团委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细的预算报告。各学生团体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的会费,收取标准由各学生组织视具体情况决定,并报校团委备案。各团体可以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相关赞助协议须按照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不得损害学校和团体的形象和利益。有学生团体挂靠的校部机关须负担该学生团体的日常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对于会费的管理,各团体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定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团体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得用于与团体无关的方面。校团委将不定期对各学生团体的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学生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私占、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财产,亦不得在团体成员中分配。学生团体接受捐赠和资助必须由主管部门审核赞助协议,受捐大额经费和物资统一打入学校基金会,按具体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赞助经费和物资的使用和管理,并向全体成员公开。一旦发现经费收支违规现象,将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团体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或者主管部门的监督。学生团体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三条学生团体活动必须围绕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学校中心工作开展。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团体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公益、艺术、文娱、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团体无关的活动。各团体活动应自觉接受主管部门或者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服从学校全局性工作部署。

第二十五条学生团体在开学之初应向主管部门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或填写工作计划表,学期末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报主管部门,以上材料将成为对学生团体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学生团体开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两周向校团委递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报告,并登录教务辅助系统填写大型活动审批表,经校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校团委将视具体情况给与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及场地支持。

凡组织跨校际的团体活动,必须提前两周提出申请,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各团体组织的活动应有书面材料,并交主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七条学生团体可以创办内部刊物及网站,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及网站的发布必须由校团委审查通过。校团委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刊物及网站进行停刊和整改。

第四章 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是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学生团体执行机构;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团体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团体章程;

(五)监督团体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会员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报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团体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团体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是指学生团体正副会(社)长以及各相关职能部(组)的部(组)长。学生团体的正副会(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学生团体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期间如果有违反校规、校纪或严重损害团体或团体成员利益的行为,校团委有权暂停或免去其职务。有特殊情况的,可由团体指导教师广泛征求团体成员意见指定临时负责人,报主管部门备案。指导教师应当切实履行责任,就学生团体的发展和活动情况等及时予以指导,学校试点将社团工作纳入教学工作量认定体系。

第五章 学生团体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我校学生可以按照本方法的规定,自由的组织和参加团体,并有权按照团体章程自由的加入或退出该团体,学生在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第三十五条团体成员有权了解其所在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六条学生团体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团体和成员的利益,团体成员有权向校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七条团体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团体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学生团体的成员有义务每年接受学生团体管理部门的注册。

第三十九条团体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团体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就团体的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团体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团体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条学生团体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员大会之后7天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团体修改章程,应当在会员大会之后7天内报校团委备案。

第四十一条学生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违背学生团体章程规定和团体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团体被指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二条学生团体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团体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并写出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生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学生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校团委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十五条学生团体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批准后由校团委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团体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六条校团委每年对学生团体进行综合评估,评选出校级优秀学生团体。

第四十七条学生团体成员可参与校级、院级评优,名额由学校和学院(部)团委根据评选比例进行计算和分配。学生团体推荐参加评优的候选人必须同时满足学校对品德、学习成绩、实践能力等条件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方式、内容与团体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办法规范及校团委的管理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团体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将其解散或者注销:

(一)团体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团体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团体名义从事非法违规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团体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学生团体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六)学生团体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