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社团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学生社团文化,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团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生社团,是由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根据学校学生社团登记备案规定成立,按照其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校团委是本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代为履行相关职责。我校社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级社团由校团委管理;挂靠学院(部)和有关部门的学生社团,校团委委托各学院(部)团委和有关组织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四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10名及以上拥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本科生或者研究生联合发起,发起人本身无违纪处分记录并须具有相关实践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发起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部长及以上职务;

(二)态度端正、目标明确,愿意为我校社团文化及学风建设做出贡献;

(三)有成立筹备组负责筹建事宜并能遴选社团负责人(社团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责任人)及起草社团章程;

(四)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宗旨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五)至少有一名常任社团指导老师,指导教师原则上应该由校内从事教育教学或行政工作的正式员工担任,如需聘请外校人员为社团指导老师,须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登记后,报校团委社团部批准;

(六)社团业务不与其他学生社团冲突,能体现自身特色;

(七)自觉遵守我校学生社团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校团委及学院团委的管理,积极配合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及所在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社团

(一)申请筹备的学生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相关规定的;

(二)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学生社团,批准成立以后可能造成恶性竞争的;

(三)营销意图过于明显,或者以营利为目的的;

(四)可能影响校园治安管理及正常教学秩序的;

(五)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六)涉及到宗教活动、“气功会”、“同乡会”或者与境外相关组织有关联的;

(七)具有其他不予批准筹备情形的。

第六条登记成立流程、审批程序和管辖权

(一)学生社团成立

申报成立学生社团者,其社团性质及内容须符合我校学生社团相关要求,并由社团成立第一发起人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网站上填写成立资料;

社团成立资料经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通过后,以电子邮件通知学生社团发起人,并与拟成立学生社团筹备组、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共同举办学生社团成立大会选举本社团管理人员及通过本社管理章程及社团发展规划;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发展部确认会议结果有效后,将学生社团成立大会记录及网上社团成立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到校团委社团部。校团委社团部审批通过学生社团成立后,分别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发展部及学生社团发起人发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社团批准成立通知书》;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自收到《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社团批准成立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发展部递交学生社团注册资料,完成社团注册程序。

第七条学生社团新成立考察期

学生社团获准成立后三个月内为学生社团新成立考察期,在考察期内将由校院两级学生社团联合会按照职责分工对新成立的学生社团进行考察。如在考察期内学生社团有违背本社团宗旨或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由校团委社团部或学院团委做出撤销批准学生社团成立的决定。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

1.在宪法和法律、校内相关规定及学生社团管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开展活动;

2.参加由共青团和学生社团联合会举办的活动;

3.作为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会员单位,参与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会员单位评优;

4.有权要求学生社团联合会维护其自身权益;

5.享受共青团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给予社团的各项扶持或者支持政策;

6.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参与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理事的竞选;

7.其他应由学生社团享有的权利。

(二)基本义务

1.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自觉遵守本办法、我校相关社团管理条例及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3.自觉维护学校和学生社团的形象、荣誉和利益;

4.配合共青团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展相关工作;

5.不从事任何政治性、宗教性或者纯粹营销活动;

6.未经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外成立分支机构;

7.其它应由学生社团行使的义务。

第九条学生社团的基本工作任务

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教育教学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为目的,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充分利用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各项素质全面发展。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十条学生社团的管辖

校团委作为我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我校所有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和备案工作。因我社团数量较多,在日常管理方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即校团委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校级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部)团委受校团委委托负责院级社团的管理工作。

学生社团数量或学生社团会员人数较多的学院,可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有学生社团但未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学院,可由学院团委指派学生干部或学生社团代表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招新

(一)招新对象

校内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加入学生社团。凡招纳入会的社团成员均视为学生社团会员。学生社团会员入会后,可通过学生社团内部自行组织的面试考核选为学生社团管理层或其他社团工作负责人。

(二)招新时间

为规范校内社团活动,学生社团全学年共有两次招新机会,第一次为由学校统一组织的社团大道及社团大道后的社团二招,另一次为社团独立招新(新成立社团可在学年第一学期申请,已成立社团只能在学年第二学期申请)。

各学院(部)学生社团可在新生入学教育周前后,在院(部)团委或者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一安排下提前进行社团招新。参与此次招新后,社团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社团大道招新活动,但不可在同一学期内再次进行独立招新。

除此之外,其余情况均不能进行招募会员等相关行为。如因特殊情况需再次招新,须以书面形式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说明情况,通过后方能进行。

(三)会费标准

会员入会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5元,社团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收纳会费或者决定不缴纳会费,会费缴纳情况须向校社团联会报备。挂靠在学院(部)的社团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社团大道上收取会费,最高会费标准与校级社团相同。

社团会费标准须在每学年初进行社团注册的时候统一报批,且学年内不得变更社团会费标准。培训费或社团代收的其他费用须在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并统一归档入学生社团档案。

(四)社团招新资格规定

1.参与社团大道及社团二招的社团须是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本年度有效注册的学生社团;

2.在当届内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校级社团视作新成立社团,可在社团大道前提前安排招新;

3.校级社团通过社团大道及社团二招的招新工作仍不能满足其日常运营需要的,可以在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独立招新申请;

4.社团在过去一学年内未受过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的社团行政管理处分;社团在社团行政管理处分复议或调查取证期间不允许参加社团大道、社团二招及其系列活动。

第十三条社团注册

新成立的学生社团,应自收到《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社团批准成立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完备社团注册手续。所有已成立的学生社团须在每学年初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学生社团注册表》等资料完备社团注册手续。(具体注册时间按当届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文件要求执行)。

已成立的社团按照社团注册文件要求的规定时间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社团注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发展部收到社团注册资料并审核无误后,于15个工作日内整理形成年度学生社团数据库报送校团委社团部。

校团委社团部审批通过年度学生社团数据库后,交回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发展部归档保存。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发展部以正式文件告知已有效注册的社团,并组织未注册成功的社团在规定时间内再次进行社团注册。

院级学生社团注册可依照当届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要求由各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进行后汇总社团资料库交至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所属社团的人事情况安排及变更,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干部的任命

学生社团干部(部长及正副社长及与之等价的职务)应在学生社团联合会代表的监督下,由该社团全体会员大会民主投票选出。

参与投票的人数应超过全体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参选者获得的有效选票应超过参与投票人数的一半,选举才视为有效。

学生社团全体会议大会产生有效选举结果之后,需由新当选的社团主要负责人(社长或与之等价的职务)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社团人事安排情况表》作人事备案登记。

学生社团联合会确认社团所上交的《社团人事安排情况表》后,向该社团主要负责人(正、副社团及与之等价的职务)对该社团《社团人事安排表》做出正式书面批复,任命社团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责任人。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内部财务事项须安排专人负责,切实保障学生社团内部资金使用到位,程序公开透明。每学期结束后,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学期财务情况表。

第十七条涉及到对外商业赞助的项目,学生社团须主动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双方赞助合约副本或书面形式的赞助情况说明。涉及金额特别巨大的,须向校团委征求意见并按规定纳入学校基金会进行统筹。

第十八条涉及到额外向社团会员征收培训费的,学生社团须在充分尊重其社团会员意愿并广泛征集意见的前提下收取,收支账目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开,并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备。

第十九条社团活动能有效地凝聚会员共识、丰富会员兴趣、提升社团及其会员综合素质。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举办各类积极健康的社团活动。

第二十条我校学生社团活动都必须由通过所在学年度学生社团年度注册的学生社团举办,未进行或未通过学生社团年度注册的学生社团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举办任何活动。

第二十一条未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举办或未获得活动举办批文的活动一律不得举办。

第二十二条社团活动申请

学生社团在活动举办前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活动申请及有关资料。学生社团联合会收到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校团委进行活动审批。校团委通过学生社团活动申请后,同时批准学生社团租借活动场地及安排学生社团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租借活动物资,学生社团即可正常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社团活动审批

(一)不予审批通过社团活动的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我校学生管理制度及社团管理制度的;

3.在校内外举行或参与任何有关宗教、传销、气功类等活动的;

4.活动无完善可行的安全预案及安全责任负责人的;

5.活动无明确组织方或完备的活动流程的;

6.活动时间或地点存在冲突的;

7.活动场地使用不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

8.近期已举办过内容类似的活动的(系列活动除外);

9.其他应不予批准的社团活动。

(二)社团活动审批要求

1.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向指导教师及校团委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

2.社团开展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须有活动安全预案及相关社团活动安全责任人负责活动安保工作。

3.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4.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社团指导老师及校团委报告,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须经校团委同意批准后方可进行。

5.社团与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校团委或所在学院团委并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6.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明社团全称,不得盗用相关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社团活动反馈

(一)活动宣传反馈

学生社团可反馈活动宣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的富有特色、卓有成效的专项工作或活动动态、专项工作及品牌活动的阶段性总结活动反馈、典型工作案例或工作创新举措的社团活动新闻稿件、活动照片、活动视频等。

学生社团活动反馈要注重时效性和准确性,各项活动情况反馈应于开展活动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报送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报送稿件须署上通讯员姓名,图文分开,文件名及稿件内人名及职务等信息准确,图片单独附上说明;视频文件一律使avi格式进行报送,且分辨率不应低于800*600。

(二)活动质量评估

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对活动信息进行把关与整理。对具有普遍借鉴意义的经验做法,应安排在校团委网站刊登供其他社团学习参考;对有重大参考价值的信息,报送团市委和团省委学校部。如信息被录用,校团委将向相应学院党委寄送反映信息录用情况。

对于其中取得校内外良好反响的活动,应在社团评优中予以表彰;对于违反我校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的社团活动将坚决予以取缔。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五条社团变更是指社团改名、社团主要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在非换届的情况下的变更和社团指导老师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社团就所需更改的事项提请社团会员全体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后,社团需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有关事务表格(如《学生社团人事情况表》等),就所需更改的事项和更改后的结果进行说明,并就更改原因和以后发展方向做出详细阐述。

第二十七条社团指导老师的变更需要由社团负责人与新旧指导老师进行接洽,待老师同意后,社团需提交《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情况表》进行说明,并对更改原因进行阐述。

指导老师的变更申请需在申请上由新旧指导老师的签字表示同意,然后上交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审核、存档。

第二十八条社团所申请变更事项,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会在其申请上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该社团答复。并就最终结果对社团信息进行修改更新,存档。

第二十九条社团注销是在满足社团注销条件社团管理会议通过及全体社团会员知情的前提下,由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向校团委及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撤销所在学生社团的申请。

(一)允许社团注销的情形(符合以下情形任一者可申请社团注销)

1.社团主要负责人长期缺位,无法起到引导社团正常发展的作用;

2.社团内部已有过半数职能部门无法正常运转,内部矛盾突出;

3.社团成员已经少于10人,无法正常开展社团活动;

4.社团已经连续一学年无法招纳到新成员;

5.社团已连续一学期及以上无举办或参与任何社团活动;

6.其他适于社团注销的情形。

(二)社团注销需要提交的材料

7.社团注销申请书(须由社团主要负责人及社团各部门负责人联名撰写);

8.社团基本情况表;

9.社团指导老师对社团注销情况的知情说明;

10.其他需要社团在注销时上交的资料。

(三)社团注销资产清算

社团注销清算审查小组收到《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社团批准注销通知书》即日起,开展社团注销清产清算,清算期间,社团不允许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社团资产清算时社团需要提交《本届社团会员数据库》《社团财务情况报表》

清算结束后,根据社团注销清算审查小组出具的《学生社团资产清单》,对社团资产中有属于社团会员本人的资产,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统一返还给社团会员本人;有属于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或无明确所有权归属的,统一收归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用作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经费。

(四)院级学生社团注销程序可参照本章规定执行,注销后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更新所属学生社团数据库上报所在学院团委及校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三十条为了更好的管理、指导、服务我校社团,激励我校学生社团干部及广大社员在校园社团活动中的积极性,保证我校社团高效有序的运作,提高社团活动质量,促进社团活动的品牌化发展。校团委及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在每届定期内进行学生社团考核评优。

第三十一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生社团考核评优每学年举行一次,考核工作在校团委的指导下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执行。学生社团干部评优考核标准参照本办法及有关评定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评优资格说明

(一)学生社团评优

1.遵守学校社团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做到每月与学生社团联合会交流沟通,积极配合我校学生社团工作;

3.社团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备,财务情况明晰;

4.学期内举办各类型活动三次以上,活动记录详尽、真实;

5.学年内,未受到任何学生社团处分。

(二)学生社团干部评优

1.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

2.所在社团进步显著,工作成绩突出;

3.对促进社团负责人间交流和培训有突出贡献。

第三十三条评优奖项类型设置

(一)学生社团奖项

1.基本奖项

1) 年度优秀学生社团奖

旨在表彰学年度内成立满一年及以上的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主题新颖,内容丰富健康,形式活泼多样的社团活动,积极配合学校社团工作,主动定期与学生社团指导老师联系等各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

2) 年度新锐学生社团奖

旨在鼓励新成立及中小型社团扩大社团规模,提高活动质量,推动这批社团更好更快发展。

3) 年度品牌学生社团奖

旨在表彰学年内成立满两年及以上连续两年及以上获评年度优秀学生社团奖的校园活动中作用突出、在校园中影响较大,受到广大师生好评的学生社团。

2.附加奖项

1) 精品活动组织奖

旨在评选学年内曾经组织过同学反映好、社团特色突出的大型活动,丰富了全校师生的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社团及学校在社会上的声望的优秀社团活动组织社团。

2) 积极推广社团奖

旨在一年中积极参与配合学校社团宣传工作,按时报送宣传材料,主动联系校外知名媒体进行宣传,提高学校社团品牌的社会影响力的社团。

3) 社团特殊贡献奖

旨在对校园文化生活及社团管理工作有特殊贡献的社团予以奖励。

(二)学生社团干部奖项

1.由学生处评选的“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奖”;

2.由校团委评选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3.年度优秀学生社团负责人(与学生社团基本奖项对应颁发);

4.年度学生社团风云人物:旨在表彰对我校社团文化具有杰出贡献的学生社团干部。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考核评优奖项设置及数量可视学年度实际情况进行增减,具体评选标准由年度评优通知中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评优程序及奖励办法

(一)评优程序

根据本章要求及评优通知要求,各参选社团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评优材料。校级社团材料直接提交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各学院学生社团材料由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完成初审后汇总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

学生社团联合会收悉社团评优材料后组织力量对社团情况进行核实,完成初评。通过初评的学生社团将参与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的由学生社团负责人、特邀评委参加的现场答辩会,并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社团评优复选。校团委通过年度社团评优名单后发文公示表彰。

(二)奖励办法

对于获得社团评优奖项的社团及社团干部将获的荣誉证书及校内通报表扬,并在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团委宣传平台上进行专栏宣传。对于其中获奖社团给予社团一定程度项目化支持(如活动资金奖励等)。

第三十六条社团基金申报

(一)基金项目

1.学生社团发展扶持计划;

2.优秀活动目扶持计划;

3.品牌社团创建计划;

(二)申报条件

1.申请社团为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式注册的我校学生社团,并完备该年度注册手续;

2.申请社团有良好的组织架构,有明确的财务负责人;

3.申请社团年度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记录;

4.申请社团能定期开展各项活动;

5.适于社团基金申报的其他要求。

(三)申报流程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社团基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社团处分

(一)学生社团触犯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悔过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四种处分:

1.口头警告;

2.严重警告;

3.社团记过;

4.吊销社团。

(二)根据学生社团处分种类及学生社团具体错误情节,将给予以下具体处罚方式。但实际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处罚方式:

1.停止社团活动物资申请;

2.停止社团活动场地申请;

3.取消社团干部评奖评优资格;

4.取消社团评奖评优资格;

5.取消社团基金申请资格;

6.取消社团参与校内外活动资格;

7.撤销社团主要负责人及事项责任人职务。

第三十八条违规种类以及处罚办法

(一)社团成立与注销

1.未向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申报成立的学生团体擅自开展活动的,一经发现即责令其停止活动,并上报至学校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2.已申报成立、但尚在审批之中就开展活动的准社团,取消其成立资格;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3.已申请社团注销或者已被注销的社团,自批准之日起,社员再以该社团名义活动,对社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学校相关部门追究活动批准单位责任。

4.已申请社团注销或者已被注销的社团,自批准之日起,其结余会费及物资未按《学生社团资产清单》上交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责令其上交,并对社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社团注册

1.获得校团委社团部批准成立批复,但未按规定时间上交社团注册资料的新成立的学生社团,予以吊销社团处分。

2.新成立,但未上交社团注册资料的社团不得举办活动,举办活动的,予以吊销社团处分。

3.已成立但未按规定时间上交社团注册资料的学生社团,予以社团严重警告处分。

4.社团在换届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逾期未注册的将予以口头警告。

5.社团上交注册资料中存在部分缺失的情况,而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交的社团,将予以口头警告处分。

6.超过一学期不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视为该社团放弃其作为在校社团的一切权利,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发展部核实后,吊销该社团。

(三)社团招新

1.招收外校学生会员,一经发现即予以违规社团记过处分。

2.不通过社团大道及社团二招集中招新或学生社团独立招新渠道进行招新的,予以社团记过处分。

3.未通过申请擅自进行社团招新的社团,予以社团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社团处分。

4.在社团大道集中招新或学生社团独立招新完成后,未按相关规定上交招新资料的,予以社团严重警告处分。

5.对于私自收取向会员收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收取多于或者少于25元的基本会费、特殊社团收取培训费未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备案的。)的情况,责令学生社团向其会员全额退还款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社团记过至吊销社团处分。

(四)社团管理

1.学生社团代表大会

学生社团负责人若有正当理由不能与会者,需及时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发展部请假,否则作无故缺席处理,给予社团口头警告处分;两次及以上无故缺席者给予社团记过处分。

2.学生社团评优

在学生社团评优考核中弄虚作假、伪造社团评优材料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社团记过至吊销社团处分。

3.学生社团会员维权

1) 如有会员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投诉内部管理不善等一系列问题,经核查属实,视情节轻重,予以社团口头警告直至吊销社团处分。

2) 社团未将部门设置、具体工作及活动安排予以公示或通知会员,予以社团严重警告处分。

3) 社团一学期没有自行举办任何活动或者参与学校举办的大型活动少于两次(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发展部登记为准),予以社团记过处分;一学年未有举办或者参与任何活动的社团,予以吊销社团处分,并由校团委社团部告知其社团指导老师。

4) 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调查社团会员工作中不配合或者出现问题的社团,予以口头警告至社团记过的处分。

4.学生社团干部人事管理

1) 社团负责人玩忽职守者、干部工作敷衍了事者,予以社团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该社团干部评奖评优资格;

2) 不通过学生社团内全体管理人员会议民主选举担任学生社团干部的,撤销其担任的社团干部职务,并给予该社团记过至吊销社团的处分;

3)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正副社长及与之等价的职务)本身已经在任超过两个(含两个)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正副社长及与之等价的职务),予以社团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该社团调整人事安排,如该社团拒绝整改,予以吊销社团处分;

4) 学生社团干部被社团会员检举或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相关部门督查发现社团存在侵犯其会员权利及人身安全行为的,予以撤销该社团干部职务的处分,并予以社团记过至吊销社团处分;

5) 因学生社团干部失职,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撤销其职务,予以社团记过至吊销社团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有关责任人移交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5.物资问题违规及处罚办法

1) 社团所借物资使用后未收拾整理归还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者,予以口头警告处分;

2) 社团拖欠物资(所借物资未按期归还且未申请物资使用延期手续的),予以口头警告处分,并停止社团活动物资申请直至其归还拖欠物资;

3) 社团损坏物资(所借物资非客观因素损失导致无法归还的),参照物资价目表照价赔偿,并予以社团口头警告处分,并在其赔偿前停止社团活动物资申请;

4) 社团利用借用物资进行盈利活动,没收其全部盈利,并予以吊销社团处分。

(五)学生社团活动

1.活动审批

社团举行重大校内活动,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予以严重警告;若造成恶劣影响者,予以社团记过至吊销社团处分,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事故责任

社团在举办活动期间如因不遵守校团委及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相关规定而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社团记过至吊销社团处分。

3.活动宣传反馈

学生社团在开展活动三个工作日内未对有关活动信息进行报送的,予以社团口头警告至社团记过处分。

(六)社团财务

1.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结束后不递交半年度财务情况报表者,给予社团口头警告处分。

2.学生社团自销毁财务票据及相关财务资料者,予以社团严重警告处分。

3.学生社团代收的培训费及各项费用不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备案登记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社团记过至吊销社团处分。

4.学生社团对外获取的商业赞助不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社团记过至吊销社团处分。

5.发现社团存在资产滥用或是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社团记过至吊销社团处分。

(七)社团违法

社团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吊销社团处分,并配合警方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处分管理权限及处分程序

(一)处分管理权限

1.当发现校内学生社团涉嫌违纪违规时,应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查清事实并收集与之相关的证据材料,报校团委社团部核准后,由校团委社团部印发处分决定书并告知违规学生社团。

2.如学生社团违规行为牵涉到学院或校内其他行政部门,学院及行政部门可以向校团委提出处理意见,校团委合议后对学生社团作处分决定。

3.如学生社团触犯国家法律政策,从事非法活动,学校有关部门及校团委可以直接对学生社团作处分决定,并将有关责任人员移交给司法机关。

(二)发现学生社团有违规行为时,应查清事实、收集证据。本条所指“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与违规事实相关的物证、书证、音像或影像资料;有关单位的调查证实材料;证人签字的证言;有关机关的判决书、仲裁书等。

(三)处分程序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接报对于学生社团违规投诉或是调查到学生社团有违规行为后,收集有关联的一切证据材料,报校团委社团部处理;

校团委社团部确认学生社团违规事实后,应要求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于处分决定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学生社团负责人,并根据学生社团需要及调查情况,向学生社团展示违规处理证据。

处分社团如对处分决定由任何异议,可于接到决定后第2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社团部提交申诉书及申诉相关的证据材料。校团委社团部接到申诉材料7个工作日内,重新审核社团违规情况后,视情况做维持或撤销处分的申诉处理意见,并向学生社团发出处分申诉决定。

处分社团如对处分申诉决定结果仍存异议的,可用书面形式向校团委提出复议,由校团委履行最终裁决权。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依据我校学生社团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及有关事务表格。

各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可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细则等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或修订适用于本学院的管理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共青团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进行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在此前颁布的有关学生社团管理的条例、办法等同时废止。如有与此办法相冲突的学生社团管理规定,以此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