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社团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社团基金是学校为支持和引导学生社团发展设立的专项基金,由校团委社团部负责基金的管理、审核与划拨等事宜。校内所有履行法定备案程序、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学生社团均可申请社团基金。

第二条为规范学生社团基金的使用,达到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目的,制定本办法。学生社团成员为维持本组织发展所缴纳的会费不属于本办法约束范围。

第三条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社团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所有社团及其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社会道德风化和学校改革发展的要求。

第二章基金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学生社团基金有如下来源:

1、学校为支持学生社团发展下拨的专项资金;

2、社会捐赠和社会赞助;

3、其他收入。

第五条学生社团资金的用途:

1、社团运营经费。为了维持学生社团正常运行所需要的资金为社团发展开支,具体包括:招新费用、宣传费用、必需物品购置费用、交通通信费用等。

2、社团活动经费。社团活动开支是指学生社团为了活跃校园文化氛围,扩大本社团影响力,经过学校批准,在本社团章程范围内开展特色活动的经费投入。

3、品牌社团扶持经费。学校为推动学生社团的规范化建设,推动学生社团从活动主导型向育人载体转变,而重点扶持的品牌社团建设投入。

第三章基金类别

第六条基金资助的基本类别分为以下三大类:

1、优秀社团活动计划。主要是指社团基本活动的基金支持。符合“申请基金的学生社团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要求的学生社团都具备申报资格。

2、品牌社团扶持计划。主要是指参加过大型比赛并获奖的社团,将有一定的基金奖励。

3、日常基金扶持计划。主要是学校加大对校级社团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社团发展。

第四章基金申报

第七条校团委每学年根据预算公布本年度社团基金额度,并依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发展需求制定分配方案,经书记办公会同意,报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申报资格

一、申请基金的学生社团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1、申请社团为正式注册登记备案的学生社团,按时参加并通过年度注册审查;

2、申请社团在社团基金使用中无不良记录;

3、申请社团定期开展活动;

4、申请社团及时更新社团管理系统资料信息;

5、学校根据发展提出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杰出、品牌类基金的学生社团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1、三星级以上社团

2、积极参加校内外活动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填写申报材料

满足条件的学生社团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年度资金限额内申请社团基金,并按要求填写社团基金申报材料。

(二)按申报表格相关要求填写完毕后,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和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签署意见后报校团委社团基金管理部门。所有申报材料由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和初审。

(三)校团委社团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学生社团发展和活动开展情况于每学年初下发社团资金申报相关规定和具体流程,指导和规范学生社团申报社团基金。

第五章资金审批

第十条为规范基金管理,学校成立社团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校团委相关负责人、各学院(部)团委书记、社团联合会相关负责人和学生社团负责人共计7至9人组成。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资金额度和分配方案,结合学校发展实际,负责审核社团基金使用申请。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社团座谈或者答辩。

第十二条管理委员会审批社团基金时可以采用集体协商或者投票等形式。表决时如果分歧较大,可暂时延缓审批或者报校团委书记办公会决定。审批社团资金需要全体委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同,决定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讨论社团资金申请时需要形成会议记录,表决材料需要与会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没有通过审批的基金使用申请由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按照委员会讨论情况及时反馈相关学生社团。

第六章审批公示

第十五条通过批准的资金使用申请需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社团名称、资金申请理由、资金额度、使用途径等。

第十六条公示期间,广大师生和学生社团如有异议可以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反映。反映情况被查实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学生社团,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撤销已批准的资金申请。反映情况虽被查实,但是不影响资金申请的学生社团,资金申请有效。

第七章票据报销和资金使用说明

第十七条社团基金原则上不直接以现金形式拨付,所有开支均需按照财务部门要求提供正规发票报销。数额较大的支出需要转账。

第十八条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每个自然年度批准支付的社团活动费用只能统一报销一次,所有票据必须符合财务要求。财务报销必须于经费支出行为发生后一周内报销。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拒绝受理票据和手续不符合要求的报销申请。校团委可以根据学校财务要求下发社团基金报销规范。

第十九条使用社团基金的学生社团在费用报销时必须提供资金使用说明,由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收集整理,统一保留。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1、不按期办理结项报销手续的;

2、提供虚假或经涂改票据的;

3、未上缴基金使用结果的;

4、隐瞒多余资金且拒不上缴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社团基金的;

6、其它违反财务制度情况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可以分别申请优秀、杰出、品牌三项资助基金,但同一基金类别限报一次。

第二十二条优秀、杰出、品牌扶持计划申报时间以校团委发布通知文件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日常基金每月即可申报一次,每次申报可同时提交多份活动项目。

第二十四条凡提供虚假材料、虚设名目申请和使用社团基金的,除追偿所申请的经费外,取消该学生社团和社团负责人本年度一切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责令该社团限期整改直至注销该社团。

第二十五条该办法的修订权及解释权属于共青团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委员会。